《柳州市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1-12-21 17:52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职能,制定了《柳州市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下称《清单》)。制定《清单》,是为文化和旅游市场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激发市场创新活动,提升市场主体发展信心,促进柳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思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审慎梳理对市场主体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形成本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督促、帮助、教育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清单》正式实施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清单所列事项,仍需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并依法规范作出免予处罚决定。通过说服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当事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不再予以处罚。

三、编制过程

2021年10月中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起草《柳州市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10月27日向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社会民众征求意见,11月29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柳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梳理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期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的”等4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佩带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等5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政策解读

《柳州市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1-12-21 17:52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职能,制定了《柳州市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下称《清单》)。制定《清单》,是为文化和旅游市场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激发市场创新活动,提升市场主体发展信心,促进柳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思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审慎梳理对市场主体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形成本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督促、帮助、教育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清单》正式实施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清单所列事项,仍需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并依法规范作出免予处罚决定。通过说服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当事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不再予以处罚。

三、编制过程

2021年10月中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起草《柳州市文化旅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10月27日向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社会民众征求意见,11月29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柳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梳理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期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的”等4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佩带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等5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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