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0-18 11:10   

  各县(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市直各文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8号),切实加强文物工作,保护我市优秀文化遗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成果的观念,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提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品质,努力为柳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全面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体明确、保护经费和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提升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柳州博物馆群落逐渐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有效提升,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文物规章制度更加完备,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史前遗址、历史文物、民族建筑、抗战旧址等文物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三、落实责任 

  (一)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两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监管全市文物的维修、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问题;对各县、区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和支持县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各县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险工作;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屯和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开展文物巡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加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的追责力度。逐处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社会公告公示制度。 

  (二)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保护 

  (一)夯实文物工作基础。积极配合自治区实施文物强基固本工程。逐步推进我市文物资源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现状和需求,推进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根据国家制定的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三有”工作(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自治区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相应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规范明确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统一纳入“多规合一”一张图实施管理,并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完善白莲洞遗址、“柳江人”遗址保护设施,建成白莲洞古人类遗址博物馆,大力推进白莲洞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全面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重点实施柳州旧机场及城防工事群旧址等一批抗战旧址保护利用工程。继续实施民族文物保护工程,推动三江、融水民族村寨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市县联动,进一步做好“三江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调查和征藏工作,注重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柳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特别是工业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丰富藏品门类。实施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保存环境,实现柳州博物馆、白莲洞洞穴科学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其他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条件逐步达标。改善博物馆展陈设施和文物库房条件,逐步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和储藏专柜。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和民族文物。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利用,加强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实施“互联网+柳州博物群”项目,把文物用“活”起来,更好地发挥文物资源服务社会的作用。完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展示设施。县县建成博物馆或纪念馆、陈列馆,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施博物馆群建设提质增效工程,提升我市“博物馆之城”建设品质。鼓励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和民俗文化资源丰富的传统村落举办社区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乡(镇)史馆、村史馆。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发挥文物资源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的作用。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对中国传统村落及自治区级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风貌保护、重点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结合创建特色小镇,推动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防止城乡建设中的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可研阶段,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依法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工程竣工后,应由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验收,发改、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协助加强监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文物管理单位和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县区文物管理所、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的作用。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要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水平。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古石刻防盗防破坏等文物安全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五、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深入挖掘我市历史遗址、抗战旧址、民族建筑、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进行科学展示和合理利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和公共文化活动品牌,推出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大力推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开展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一对一”帮扶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展览水平。培育“柳州博物馆群进校园”等富有特色的博物馆社会教育品牌。支持博物馆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适当增加举办专题陈列和临时展览的数量和频次,逐步提高基本陈列水平和陈列质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严格执行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将更多的免费开放公共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范围,对免费开放成效显著的行业、企业、高校及非国有博物馆予以适当奖励。建立健全博物馆合作运营机制,推动大、中型博物馆与基层博物馆开展借展、联展、巡展合作,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借助“互联网+”技术、VR技术和“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动智慧博物馆、博物馆群建设,建立考古发掘单位依法定期向国有博物馆移交和借展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制度。 

  (三)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推动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龙城韵味、工业气息和民族特色的原创文化产品,打造富文化创意品牌,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文博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奖励。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鼓励博物馆加强“智慧博物馆”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为扩大柳州文化影响力服务。发挥我市区位优势,推进与珠江—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与港澳台文博行业合作,提升地方特色文化的影响力;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支持优秀展览走出国门以及引进国外高水平展览,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合作。积极参与双边文物交流和多边合作。打造更多具有柳州特色的文化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侗族苗族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开发生产有较高文化品位的文创产品。 

  六、加强保障 

  (一)加强文物法规建设和执法督察。摸清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章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制定出台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工作亟需的地方法规制度。强化文物保护督查,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建设文物保护监管平台,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文物保护的渠道。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督办、曝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后续有效处理等制度。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配齐配强文物管理部门,确保职能落实。着力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力量,落实执法机构和专门人员,促进各级文物执法职能落实。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文物保护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制定完善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措施和经费补助办法。加强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经费的倾斜,助推贫困地区精准脱贫,带动群众致富。继续争取国家文物保护经费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项目支持,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专家咨询和科技支撑。建立文物工作重大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继续深化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博物馆理事会及柳州博联机制,按照博物馆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运行管理。加强柳州文化遗产科学研究,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推动文物数据共享平台、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实现人才总量增长、素质明显提高。通过每年举办文物博物馆人才培训和文化人才小高地、“三区”人才培训计划等途径,加快人才培养。加强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培训。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专业人员培训力度。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宣传教育。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博物馆保护利用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公开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对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织或个人,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积极引导、支持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设,探索开展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领社会化保护手段,形成全社会文物保护合力。不可移动文物由非专门文物保护机构管理和使用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文化遗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播效力。推动将有关文物保护的学习宣传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课程。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功能,大力宣传报道单位、个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先进事迹,及时揭露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要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壮族三月三”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发展壮大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探索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增强公众对于文物工作的存在感、参与感、成就感。 

    

    

                         柳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1017 

    

  公开方式主动公 


通知公告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0-18 11:10   

  各县(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市直各文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8号),切实加强文物工作,保护我市优秀文化遗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成果的观念,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提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品质,努力为柳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全面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体明确、保护经费和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提升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柳州博物馆群落逐渐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有效提升,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文物规章制度更加完备,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史前遗址、历史文物、民族建筑、抗战旧址等文物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三、落实责任 

  (一)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两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监管全市文物的维修、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问题;对各县、区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和支持县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各县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险工作;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屯和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开展文物巡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加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的追责力度。逐处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社会公告公示制度。 

  (二)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保护 

  (一)夯实文物工作基础。积极配合自治区实施文物强基固本工程。逐步推进我市文物资源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现状和需求,推进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根据国家制定的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三有”工作(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自治区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相应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规范明确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统一纳入“多规合一”一张图实施管理,并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完善白莲洞遗址、“柳江人”遗址保护设施,建成白莲洞古人类遗址博物馆,大力推进白莲洞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全面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重点实施柳州旧机场及城防工事群旧址等一批抗战旧址保护利用工程。继续实施民族文物保护工程,推动三江、融水民族村寨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市县联动,进一步做好“三江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调查和征藏工作,注重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柳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特别是工业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丰富藏品门类。实施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保存环境,实现柳州博物馆、白莲洞洞穴科学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其他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条件逐步达标。改善博物馆展陈设施和文物库房条件,逐步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和储藏专柜。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和民族文物。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利用,加强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实施“互联网+柳州博物群”项目,把文物用“活”起来,更好地发挥文物资源服务社会的作用。完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展示设施。县县建成博物馆或纪念馆、陈列馆,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施博物馆群建设提质增效工程,提升我市“博物馆之城”建设品质。鼓励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和民俗文化资源丰富的传统村落举办社区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乡(镇)史馆、村史馆。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发挥文物资源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的作用。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对中国传统村落及自治区级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风貌保护、重点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结合创建特色小镇,推动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防止城乡建设中的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可研阶段,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依法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工程竣工后,应由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验收,发改、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协助加强监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文物管理单位和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县区文物管理所、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的作用。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要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水平。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古石刻防盗防破坏等文物安全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五、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深入挖掘我市历史遗址、抗战旧址、民族建筑、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进行科学展示和合理利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和公共文化活动品牌,推出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大力推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开展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一对一”帮扶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展览水平。培育“柳州博物馆群进校园”等富有特色的博物馆社会教育品牌。支持博物馆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适当增加举办专题陈列和临时展览的数量和频次,逐步提高基本陈列水平和陈列质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严格执行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将更多的免费开放公共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范围,对免费开放成效显著的行业、企业、高校及非国有博物馆予以适当奖励。建立健全博物馆合作运营机制,推动大、中型博物馆与基层博物馆开展借展、联展、巡展合作,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借助“互联网+”技术、VR技术和“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动智慧博物馆、博物馆群建设,建立考古发掘单位依法定期向国有博物馆移交和借展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制度。 

  (三)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推动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龙城韵味、工业气息和民族特色的原创文化产品,打造富文化创意品牌,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文博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奖励。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鼓励博物馆加强“智慧博物馆”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为扩大柳州文化影响力服务。发挥我市区位优势,推进与珠江—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与港澳台文博行业合作,提升地方特色文化的影响力;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支持优秀展览走出国门以及引进国外高水平展览,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合作。积极参与双边文物交流和多边合作。打造更多具有柳州特色的文化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侗族苗族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开发生产有较高文化品位的文创产品。 

  六、加强保障 

  (一)加强文物法规建设和执法督察。摸清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章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制定出台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工作亟需的地方法规制度。强化文物保护督查,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建设文物保护监管平台,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文物保护的渠道。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督办、曝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后续有效处理等制度。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配齐配强文物管理部门,确保职能落实。着力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力量,落实执法机构和专门人员,促进各级文物执法职能落实。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文物保护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制定完善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措施和经费补助办法。加强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经费的倾斜,助推贫困地区精准脱贫,带动群众致富。继续争取国家文物保护经费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项目支持,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专家咨询和科技支撑。建立文物工作重大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继续深化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博物馆理事会及柳州博联机制,按照博物馆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运行管理。加强柳州文化遗产科学研究,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推动文物数据共享平台、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实现人才总量增长、素质明显提高。通过每年举办文物博物馆人才培训和文化人才小高地、“三区”人才培训计划等途径,加快人才培养。加强专兼职文物保护员培训。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专业人员培训力度。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宣传教育。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博物馆保护利用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公开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对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织或个人,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积极引导、支持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设,探索开展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领社会化保护手段,形成全社会文物保护合力。不可移动文物由非专门文物保护机构管理和使用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文化遗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播效力。推动将有关文物保护的学习宣传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课程。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功能,大力宣传报道单位、个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先进事迹,及时揭露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要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壮族三月三”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发展壮大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探索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增强公众对于文物工作的存在感、参与感、成就感。 

    

    

                         柳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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