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及附录相关内容修订版
一、艺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专业领域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三)作为主创或独立完成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2项;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作为主创或独立完成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1项。
(四)在满足申报正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另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五)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4篇;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2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六)申报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统筹、组织、监督执行过1次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承办的国家级文艺活动,或3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文艺活动。
(七)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的,举办1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9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八)申报一级指挥的,在专业音乐厅举办2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9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九)申报一级作词、一级作曲、一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的,担任1次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承办的国家级文艺活动主创人员,或3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文艺活动主创人员。
(十)申报一级作词、一级作曲、一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的,担任2次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承办的国家级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或6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
(十一)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以来(申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演出监督、二级舞台技术除外),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专业领域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作为主创或独立完成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1项。
(四)在满足申报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另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五)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3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六)申报二级指挥的,在专业音乐厅举办1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9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七)申报二级作词、二级作曲、二级编剧、二级导演(编导)的,担任2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或4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
(八)申报二级作词、二级作曲、二级编剧、二级导演(编导)的,担任4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或6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
(九)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演出监督、三级舞台技术除外),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
(二)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三)在满足申报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另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四)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2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五)申报三级指挥的,在专业音乐厅举办1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6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六)申报三级作词、三级作曲、三级编剧、三级导演(编导)的,担任1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或3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
(七)申报三级作词、三级作曲、三级编剧、三级导演(编导)的,担任2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或6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
(八)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修订
一、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艺局、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群众文化类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国际艺术比赛:指文化和旅游部认可的国际艺术比赛。
三、设立奖项等次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所评金奖视同于一等奖,银奖视同于二等奖、铜奖视同于三等奖。不设立奖项等次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获奖作品视同于一等奖。
四、文艺评论文章:指以文艺作品为中心,对文艺现象进行分析、评价等科学研究活动所形成的文章。
除上述4个特定解释外,桂职办〔2021〕31号附录其他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保持不变。
全国性、省级专业比赛、评选、
展演、展览目录修订
一、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一)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艺局、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一)广西艺术作品展览
(二)广西剧展
(三)广西青年演员比赛(戏曲、舞蹈、器乐、声乐)
(四)广西音乐舞蹈比赛
(五)广西杂技魔术展演
(六)其他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举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