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文广旅发〔2023〕55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3-06-05 17:30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二)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及时补充,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联合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法人员具备资格、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执法人员不具备资格、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意见;对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五)对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承办机构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六)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条 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内设法制机构在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复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书面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

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疑难、争议问题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当向市司法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局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四条 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意见办理的;

(四)法制审核意见错误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文化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柳文新广发〔2018〕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6月5日


附件1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审核依据

提交

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

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电影法律法规规章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2

行政处罚

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

行政处罚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6

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6

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附件2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莫宇清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福彪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

成员:黄跃武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刘春涛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李佳晋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杨  懿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副科长

朱厚毓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律师1名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若相应岗位发生人事变动,小组成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通知公告

柳文广旅发〔2023〕55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3-06-05 17:30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二)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及时补充,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联合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法人员具备资格、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执法人员不具备资格、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执法主体不合法或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意见;对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五)对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承办机构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六)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条 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局内设法制机构在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复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书面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

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疑难、争议问题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当向市司法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局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四条 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意见办理的;

(四)法制审核意见错误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文化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柳文新广发〔2018〕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6月5日


附件1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审核依据

提交

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

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电影法律法规规章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2

行政处罚

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

行政处罚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6

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6

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附件2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莫宇清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福彪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

成员:黄跃武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刘春涛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李佳晋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杨  懿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副科长

朱厚毓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律师1名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若相应岗位发生人事变动,小组成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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