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文广旅发〔2023〕104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6 11:20   


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各二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柳州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快旅游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旅办〔20175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下发各单位,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31113

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宏观导向作用,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旅办〔20175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坚持“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补助、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我市文化旅游业的投入,集中财力用于符合我市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文化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建设方向的重点和有带动性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及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等;对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旅游业实效显著的县(区)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的专项补助;对非财政投资的旅游景区(点)的基础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二)旅游项目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用于补助柳州市及各县(区)重点旅游产业项目规划、重点开发的旅游景区(点)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乡村旅游提质、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旅游交通标识和导览标识以及旅游厕所、停车场、安全应急体系、产业素质提升等建设。

(三)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主要用于柳州市整体形象宣传、投放旅游宣传广告、境内外客源地促销、旅游会展和旅游主题宣传活动,组织或补助县(区)开展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组织或补助重点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主题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或补助相关航培机构开展航空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或补助相关文化旅游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柳州市和各县(区)重点推进的全域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自驾旅游、体育旅游、健康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

(五)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主要用于智慧旅游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旅游公共服务相关项目的维护管理;对由旅游企业投资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等的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助。

(六)配合乡村振兴战略,扶持文化旅游相关的乡村振兴项目。

(七)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扶持柳州市旅游纪念品、特色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博览、展示以及品牌培育等。

(八)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和配套扶持资金。

(九)其他符合柳州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规定,市委、市政府临时确定的文化旅游项目。

第五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公共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建设项目、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城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营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信息化等。

(二)贷款贴息。适用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国家级旅游品牌县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标准化示范县,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区(农家乐)评定,市内外旅行社开展的引客入柳项目,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文化旅游项目等。奖励办法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办法,由各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级的申请补助项目,按照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和分配方式,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项目审批。每年8月底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柳州市文化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对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项目及各县(区)申报补助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共同提出下一年度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部门预算草案。

(三)资金拨付。各县(区)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资金计划,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及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至项目实施(申报)单位。

第七条以奖代补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相关规定,提出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项目(企业)和奖励金额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县(区)旅游部门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要对本县(区)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逐个对项目情况(重要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做简要说明;逐个对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情况做出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1.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

  2.《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

  3.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见附件2

以上第1项为所有申报项目必提交材料,其中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填报附件1,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填报附件2,达到需填报绩效的项目需填报附件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选取有利于柳州市旅游转型升级的项目上报,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要求提交材料。各县(区)申报材料,需完整、规范。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九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到位后,市、县(区)旅游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资金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遇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公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宣传推广营销、旅游规划编制等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凡使用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单位两年内再次申请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随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不同的资金用途,相应设置不同的指标内容,不断丰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

(三)各县(区)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当年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预算绩效监控并及时纠偏,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

(四)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绩效评价,抽查或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旅〔201325号)同时废止。



通知公告

柳文广旅发〔2023〕104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6 11:20   


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各二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柳州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快旅游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旅办〔20175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下发各单位,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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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宏观导向作用,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旅办〔20175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坚持“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补助、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我市文化旅游业的投入,集中财力用于符合我市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文化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建设方向的重点和有带动性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及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等;对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旅游业实效显著的县(区)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的专项补助;对非财政投资的旅游景区(点)的基础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二)旅游项目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用于补助柳州市及各县(区)重点旅游产业项目规划、重点开发的旅游景区(点)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乡村旅游提质、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旅游交通标识和导览标识以及旅游厕所、停车场、安全应急体系、产业素质提升等建设。

(三)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主要用于柳州市整体形象宣传、投放旅游宣传广告、境内外客源地促销、旅游会展和旅游主题宣传活动,组织或补助县(区)开展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组织或补助重点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主题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或补助相关航培机构开展航空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或补助相关文化旅游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柳州市和各县(区)重点推进的全域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自驾旅游、体育旅游、健康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

(五)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主要用于智慧旅游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旅游公共服务相关项目的维护管理;对由旅游企业投资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等的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助。

(六)配合乡村振兴战略,扶持文化旅游相关的乡村振兴项目。

(七)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扶持柳州市旅游纪念品、特色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博览、展示以及品牌培育等。

(八)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和配套扶持资金。

(九)其他符合柳州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规定,市委、市政府临时确定的文化旅游项目。

第五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公共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建设项目、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城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营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信息化等。

(二)贷款贴息。适用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国家级旅游品牌县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标准化示范县,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区(农家乐)评定,市内外旅行社开展的引客入柳项目,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文化旅游项目等。奖励办法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办法,由各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级的申请补助项目,按照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和分配方式,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项目审批。每年8月底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柳州市文化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对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项目及各县(区)申报补助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共同提出下一年度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部门预算草案。

(三)资金拨付。各县(区)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资金计划,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及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至项目实施(申报)单位。

第七条以奖代补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文广旅发〔202138号)相关规定,提出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项目(企业)和奖励金额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县(区)旅游部门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要对本县(区)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逐个对项目情况(重要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做简要说明;逐个对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情况做出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1.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

  2.《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

  3.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见附件2

以上第1项为所有申报项目必提交材料,其中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填报附件1,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填报附件2,达到需填报绩效的项目需填报附件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选取有利于柳州市旅游转型升级的项目上报,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要求提交材料。各县(区)申报材料,需完整、规范。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九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到位后,市、县(区)旅游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资金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遇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公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宣传推广营销、旅游规划编制等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凡使用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单位两年内再次申请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随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不同的资金用途,相应设置不同的指标内容,不断丰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

(三)各县(区)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当年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预算绩效监控并及时纠偏,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

(四)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绩效评价,抽查或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柳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旅〔201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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