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文新广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无资质机构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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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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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等十四项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规传播、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发行、播放、向境外提供含违禁内容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4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传送非法及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传送非法及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4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传送非法及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播放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广告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冠名及播出广告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5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5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台(站)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等违规的处罚 |
【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停止、暂停等违规的处罚 |
【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故障报修、处理咨询和投诉等违规的处罚 |
【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出现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爆破、烧荒作业等活动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送交样本、留存备查的材料、进行变更审批、标注和使用注塑模具的处罚 |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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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法、违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刊出版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的派出新闻业务机构的处罚 |
【规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版地图的处罚 |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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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4月15日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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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处罚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进口、印刷或复制、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印刷或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出版物(含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单位违反出版、发行、进口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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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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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处罚;对擅自上网出版************(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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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经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2016年2月4日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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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经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2016年2月4日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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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经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2016年2月4日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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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经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2016年2月4日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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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经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2016年2月4日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擅自超范围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复制禁止印刷、复制的印刷复制品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复制单位未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的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改)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留存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样本、样张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光盘复制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颁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光盘复制企业违反复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颁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颁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参加岗位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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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修订,)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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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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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2005年5月30日施行)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处罚 |
【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等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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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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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上网运营、************虚拟货币发行或者************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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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运营、************虚拟货币发行或者************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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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单位提供含禁止内容的************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经营进口************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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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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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进口************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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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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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国产游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产************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产************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备案的国产************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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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单位未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和游戏功能或未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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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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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单位违规授权无************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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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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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单位违反强制对战、进行************的推广和宣传、获取************产品和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中设置未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方式获取************产品和服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违规发行************虚拟货币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条 ************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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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运营终止、运营权发生转移后未按规定予以公告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相抵触的处罚 |
【规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侵犯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没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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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关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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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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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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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按规定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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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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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记录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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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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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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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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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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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等的处罚---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等的处罚---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等的处罚---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配备安全设施和不按规定移交、赠与、出租、出售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配备安全设施和不按规定移交、赠与、出租、出售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配备安全设施和不按规定移交、赠与、出租、出售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配备安全设施和不按规定移交、赠与、出租、出售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配备安全设施和不按规定移交、赠与、出租、出售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及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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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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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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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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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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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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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文物收藏单位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等违规活动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发布、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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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筑类、文物保护工程类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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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保护现场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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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违法进行文物征集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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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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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活动、违法文物征集的处罚---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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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损坏文物以及文物场景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损坏文物以及文物场景的处罚---对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处罚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交通运输、渔业作业生产、军事训练及其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擅自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未经监制或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等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曲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游戏、内容等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和违规接纳未成年的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制止和报告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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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定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悬挂证照标志的处罚。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提供服务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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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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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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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5.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6.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含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7.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8.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违规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相关信息、未保留销售记录、违规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9.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违规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0.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1.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摄制、发行、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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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2.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3.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摄制、洗印、发行、放映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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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电影院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42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4. |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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