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来源: 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4-25 12:00   

近年来,我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为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梳理了五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一:贺州市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1年6月18日晚,贺州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文旅局、公安局联合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由梁某某经营的是没滴私人影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对场所内的VIP卡、会员充值福利放送宣传单、收银电脑主机、服务器电脑主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认定,梁某某经营的是没滴私人影咖服务器中提取的《中国合伙人2》等872部影视作品为侵权影视作品。2021年8月19日,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作进一步侦办。2024年7月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的犯罪工具。

案件二:贵港市丘某规避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贵港市文化执法部门根据线索,查实港北区优化网络科技工作室经营者丘某自2021年起,通过微信购买破解工具,非法修改“畅捷通T+”软件授权文件,搭建网络服务器向5名用户提供盗版软件服务,非法获利6400元。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丘某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及服务器1台,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百色市某图文广告经营部侵犯著作权案

2024年3月7日,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在开展“扫黄打非”联合检查时,发现百色市某图文广告经营部内存放有《全品学练考》样书1册及印制作业手册复制品404册。该经营者戴某某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印刷许可证。3月11日,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立案调查。经鉴定,涉案出版物与宁夏阳光出版社有限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多本教材高度一致,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戴某某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405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北海市海城区某百货店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12月24日,北海市文化执法支队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海城区某百货店货架陈列《隐藏的图画92》《隐藏的图画94》共计2册出版物。经营者廖某某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文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广西版权局鉴定,涉案出版物确属侵权盗版制品。北海市旅游文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廖某某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2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玉林市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4年3月6日,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巡查时,在江南公园发现刘某某经营的流动摊点涉嫌非法经营。经查,该摊点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公开销售音乐、电影光盘3102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玉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578种3102张光盘均属侵权盗版制品。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来源: 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4-25 12:00   

近年来,我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为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梳理了五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一:贺州市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1年6月18日晚,贺州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文旅局、公安局联合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由梁某某经营的是没滴私人影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对场所内的VIP卡、会员充值福利放送宣传单、收银电脑主机、服务器电脑主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认定,梁某某经营的是没滴私人影咖服务器中提取的《中国合伙人2》等872部影视作品为侵权影视作品。2021年8月19日,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作进一步侦办。2024年7月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的犯罪工具。

案件二:贵港市丘某规避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贵港市文化执法部门根据线索,查实港北区优化网络科技工作室经营者丘某自2021年起,通过微信购买破解工具,非法修改“畅捷通T+”软件授权文件,搭建网络服务器向5名用户提供盗版软件服务,非法获利6400元。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丘某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及服务器1台,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百色市某图文广告经营部侵犯著作权案

2024年3月7日,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在开展“扫黄打非”联合检查时,发现百色市某图文广告经营部内存放有《全品学练考》样书1册及印制作业手册复制品404册。该经营者戴某某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印刷许可证。3月11日,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立案调查。经鉴定,涉案出版物与宁夏阳光出版社有限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多本教材高度一致,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百色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戴某某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405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北海市海城区某百货店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12月24日,北海市文化执法支队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海城区某百货店货架陈列《隐藏的图画92》《隐藏的图画94》共计2册出版物。经营者廖某某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文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广西版权局鉴定,涉案出版物确属侵权盗版制品。北海市旅游文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廖某某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2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玉林市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4年3月6日,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巡查时,在江南公园发现刘某某经营的流动摊点涉嫌非法经营。经查,该摊点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公开销售音乐、电影光盘3102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玉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578种3102张光盘均属侵权盗版制品。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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