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文综罚字〔2023〕45号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0 15: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文综罚字〔202345

当事人: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经营场所地址:                         

2023961051分至1154分,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明霜(20020021006)、覃念垒(20020021029)到位于                       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8本《阿衰》出版物正在销售,这8本出版物无版权页、无ISBN码。经营者卢成丽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这8本出版物的合法来源。其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对8本《阿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经营者卢成丽到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9121514分至1529分,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的经营者卢成丽到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经调查,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照片图片1份、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经营者卢成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材料》7份,证明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行为;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发行的出版物无合法来源、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231024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柳)文综罚告字〔20234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一节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结合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侵权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在调查取证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的事实,现对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没收当事人8本《阿衰》侵权复制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1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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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柳)文综罚字〔2023〕45号

来源: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0 15: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文综罚字〔202345

当事人: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经营场所地址:                         

2023961051分至1154分,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明霜(20020021006)、覃念垒(20020021029)到位于                       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8本《阿衰》出版物正在销售,这8本出版物无版权页、无ISBN码。经营者卢成丽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这8本出版物的合法来源。其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对8本《阿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经营者卢成丽到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9121514分至1529分,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的经营者卢成丽到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经调查,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照片图片1份、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经营者卢成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材料》7份,证明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行为;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发行的出版物无合法来源、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231024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柳)文综罚告字〔20234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一节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结合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侵权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在调查取证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的事实,现对柳州市柳江区小太阳文具店(卢成丽)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没收当事人8本《阿衰》侵权复制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1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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