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并对办案单位予以表扬的通知

来源: 国家文物局  |   发布日期: 2023-12-19 14:59   

文物督发〔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全国文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涌现出一批文物行政执法先进典型。根据各地推荐的文物行政执法案例,国家文物局决定将其中14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作为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同时将典型案例和办案单位通报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表扬。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和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为榜样,切实严格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严肃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履行文物安全和执法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和警示作用,提高文物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

  1. 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2.各省(区、市)推荐文物行政执法案例数量汇总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 一、某水土保持工作站、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戒台寺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案

办案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北京市文物局

【关键词】

两次责令停工 加大处罚力度 行政责任追究 信用惩戒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办案单位严格执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责任,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有效遏制此类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

【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北京市文物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戒台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水土保持工作站、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戒台寺保护范围内实施雨洪利用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挖掘作业,施工前未依法履行文物审批程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施工,当月再次检查时,施工单位仍未停止施工。现场已挖成长14米宽6米深3米的长方体土坑,在坑内建成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停工。北京市文物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依当事人申请举行了听证,最终做出处罚决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建设单位某水土保持工作站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将钢筋混凝土长方体构筑物拆除,地面恢复平整,并按期缴纳了罚款。属地政府依法依纪追究了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公示。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市政工程的典型法人违法案件,执法阻力大,但办案单位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加强与属地政府、水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执纪问责、信用惩戒措施,促使涉案各方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提升了综合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二、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

执法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

【关键词】

世界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 重拳拆违

【要旨】

当事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对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经各级人民政府、纪委监委和文物部门联合查办,大面积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形成有力震慑。

【基本情况】

2013年,某旗人民政府同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元上天地旅游项目。该项目占地6000亩,位于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2014年起,该旅游项目在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对元上都遗址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检查发现,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随后,国家文物局对该案进行重点督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文物局先后采取现场督办、召开专题会议和约谈等方式,督促地方依法拆除所有违法建设。期间,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多次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违建项目通知书》等。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根据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纪委监委建立的《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制度》将案件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2018年11月,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金顶大帐、景区大门等65处永久性建筑和蒙古包等78处临时建筑被全部拆除。

【指导意义】

元上天地旅游项目是当地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违法建设面积大、数量多,基层文物执法力量薄弱,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改难度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案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专门赴现场召开整改工作会议,经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通过该案的查处,切实提高了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对周边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纪委监委建立的《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制度》,对各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第五十四条。




  • 三、某寺庙主持释某、某园林建设公司擅自拆除江苏省徐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广化寺案

办案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江苏省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擅自拆除 行刑衔接 原址保护

【要旨】

当事人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灭失的严重后果,案件涉及多个违法主体,并涉及宗教人员。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主动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丰富了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

【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反映徐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广化寺被拆除。执法支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查看,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经查,某寺庙主持释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定土地置换和重建寺庙建筑事宜。为落实协商事宜,释某与某园林建设公司签订了拆除广化寺协议,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广化寺拆除工程。案发后,江苏省文物局进行了重点督办,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立案调查。经研究,形成了将释某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对某园林建设公司行政处罚20万元的处理决定。某园林建设公司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提出“既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违法主体应当一并进行处罚处理”的异议。执法人员梳理案件材料后,以该公司涉嫌犯罪一并移交公安机关。2019年5月,当地公安机关以需补充材料为由暂时退回,并提出“先进行行政处罚再移交”的意见。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释某和某园林建设公司分别处以罚款40万元和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释某、某园林建设公司分别缴纳了罚款。徐州市文物局重新整理释某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材料,再次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同时,责令当事人在聘请徐州市博物馆考古研究所对广化寺遗址进行考古勘探后,对广化寺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指导意义】

宗教团体或宗教人士破坏文物,是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执法难度大。该案中,执法机构严格执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要求,有效震慑了文物违法犯罪当事人。同时,由于案件当事人之一为外地公司,执法机构探索了异地执法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异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协助,顺利完成了异地调查取证工作,也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江苏省文物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工作的规定》。




  • 四、某寺庙管委会擅自在安徽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琅琊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机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文物局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保护范围 联合执法 依法拆除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新建亭子,对文物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案件涉及宗教团体,文物行政部门加强与宗教、景区管委会、城管等部门协作配合,最终拆除违法建设。

【基本情况】

2017年9月,琅琊区文物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琅琊寺保护范围内正在新建亭子。经查,某寺庙管委会擅自建设破坏了琅琊寺历史风貌。琅琊区文物局责令立即停工,并多次致函当事人,要求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貌。安徽省文物局对该案进行重点督办,并派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认定新建亭子破坏了琅琊寺原有格局和环境风貌,提出拆除的处理意见。随后,琅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致函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滁州市宗教局和滁州市城管执法局,商请其依法处理琅琊寺违法建设。2018年5月,琅琊区文物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省、市、区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2018年8月,该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现场恢复原貌。

【指导意义】

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难度大、执法阻力大。琅琊区文物局顶住压力,严格执法,并请求安徽省文物局派专家到现场评估,以案说法。琅琊区文广新局能借助市、区各管理部门的力量,体现了文物保护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理顺各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五、某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擅自在福建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崇武城墙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执法机构: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关键词】

舆论关注 破坏历史风貌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对文物周边历史风貌造成较大影响。案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整改,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基本情况】

2017年7月,网络媒体频传“崇武古城环城路改造提升工程未批先建”“施工单位在古城北门至东门中间路段‘水牛拖车’岭处浇灌水泥挡墙”等问题,引起了上级关注和网络热议。经查,2017年2月,某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擅自实施崇武古城环城路改造提升工程。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崇武城墙保护范围内施工给周边历史风貌造成的影响鉴定评定为“破坏较为严重”。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工,恢复“水牛拖车”岭原貌,同时对崇武镇及崇武古城风景管理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案件发生后,当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调整充实了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分别担任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镇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评;成立了县文物保护中心,增加3名正式编制人员和2名编外执法巡查人员;全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20万元追加至100万元;编制了《崇武城墙文物保护规划》和《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

【指导意义】

本案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扩大执法影响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文物违法案件的处理,引起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将文物工作列入政府考评、成立文物保护机构、增加人员和经费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弥补了文物保护管理短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六、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在江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之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执法机构: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关键词】

革命文物 重点工程 卫星遥感监测 政府通报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江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立体停车场,对革命文物周边历史风貌造成较大影响。国家文物局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严肃查处,最终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

【基本情况】

2017年,国家文物局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地物发生变化。2018年1月,国家文物局重点督办,江西省文物局会同南昌市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和执法工作。经查,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启动了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计划建设的主楼共三层、高10.6米,计划建设的立体车库共六层、高11.8米。现场勘查发现,立体停车场主体框架基本建成,全部位于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文物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也未获得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文物周边历史风貌。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文物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等3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建停车场被全部拆除。案件处理结果在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通报。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违法案件,案发地点为城市中心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监管难度大,且该案涉及当地重点建设工程,查办难度大。央视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对引导全社会关心文物保护,特别是革命文物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科技手段和严格执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七、某景区建设指挥部擅自在湖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文物管理处

执法机构:湖南省永州市文物管理处

【关键词】

旅游开发 省级督察 严格行政 责任追究

【要旨】

当事人在旅游开发中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历史风貌,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移交纪委监委执纪问责,进一步严肃法纪,推动落实各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

【基本情况】

2018年6月,湖南省文物局在江永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古建筑群检查工作时,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有违法施工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工。经查,某景区建设指挥部为了旅游开发,擅自在上甘棠村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上甘棠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永州市文物管理处依法立案调查,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江永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委托完成了《上甘棠村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

湖南省文物局多次督办,促使永州市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江永县纪委监委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分别给予江永县民宗文体广新局、江永县文物所、夏层铺镇国土所、夏层铺镇党委4名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江永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1名责任人政务警告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给予夏层铺镇政府1名责任人警告处分。由江永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江永县民宗文体广新局、江永县国土资源局3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县纪委对1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党组对2名责任人分别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责令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对3名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夏层镇镇党委对1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5名责任人进行约谈,对3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蓬勃发展,文物周边环境和风貌遭到破坏的情况屡有发生,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和较大的经济利益,文物部门和执法机构必须顶住重重压力才能严格执法。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强化督察职责,促使永州市党委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江永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推动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本案“以案说法”宣教意义重大,对宣传和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示范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八、某净水有限公司擅自在广东省广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云桂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执法机构: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键词】

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自由裁量权标准 恢复原貌

【要旨】

当事人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河涌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历史风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按照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将文物周边环境恢复原貌。

【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云桂桥检查时,发现某净水有限公司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影响云桂桥周边历史风貌。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其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河涌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广州市文物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当事人的施工行为对云桂桥风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将云桂桥保护范围内撬开的石板恢复了原状。2018年4月,当事人缴纳了罚款。

【指导意义】

本案中,执法机构综合采用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手段,并对文物受损情况组织了专家评估,形成了专家意见。考虑到施工对文物造成的实际影响可恢复,且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修复,按《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轻微”情形处罚,并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在丰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践方面具有典型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九、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擅自在四川省成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广济桥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四川省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关键词】

保护范围 违法施工 委托执法 影响评估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对文物造成破坏,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障了文物安全。

【基本情况】

2019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成都市文物局委托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广济桥进行检查,发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济桥桥头两侧进行挖掘、浇铸钢筋混凝土等施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污水处理管道建设施工作业面在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且无相关审批文件。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立案。2019年3月,成都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广济桥进行了影响评估,认定污水处理管道施工已对文物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对文物周边风貌产生严重影响;同时指出管道线路从桥洞穿过的原设计方案,存在安全隐患,需重新设计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2019年4月,经研究决定,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月,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

【指导意义】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成都市文物局及时处置举报线索,迅速委托文物执法机构介入调查,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损害后果的进一步发生。同时,成都市文物局要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本案对基层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执法方式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十、某道观管理委员会擅自在云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真庆观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执法机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关键词】

宗教团体 违法建设 联合执法 恢复原貌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违法建设、违规装修,严重破坏真庆观历史风貌,多部门联合办案,形成执法合力,拆除违建恢复文物历史风貌。

【基本情况】

2019年1月,国家文物局暗访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真庆观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斋房、长廊、值班室等,面积约400平方米。昆明市盘龙区文物部门接到情况通报后,联合盘龙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当月,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在昆明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的督促指导下依法立案,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昆明市政府、盘龙区政府和市、区两级文物部门及区综合执法大队约谈某道观管理委员会,要求其拆除违法建设。3月,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致函盘龙区城管局,要求其依法对某道观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在昆明市统战部、市民宗局,盘龙区统战部、民宗局、文物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以及昆明市道教协会的共同努力下,4月,真庆观内所有违法建设和违规装修全部拆除,恢复文物原貌。

【指导意义】

该案中,宗教团体违法建设由国家文物局暗访发现并曝光,当地文物部门牵头,会同辖区政府、民宗委和属地办事处等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形成执法合力,迅速整改到位。通过案件查处,既提升了当地宗教团体的法制观念,又为文物、民宗、应急管理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工作机制打下了基础,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十一、某县人民政府擅自在云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袁滋题记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云南省昭通市文化体育局

执法机构:云南省昭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关键词】

政府违法 省级督察 提级办理 全省通报

【要旨】

该案为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当地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擅自调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此类案件平级办理难度大,执法中采取了省级督办、提级办理的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的法律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

【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袁滋题记摩崖石刻检查时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经调查,该违法建筑拟建悬崖瀑布酒店,属于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4800多万,对文物周边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昭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案提级办理,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大队移交了相关材料。云南省文物局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发现某县人民政府为使该违法建设行为合法化,擅自调整袁滋题记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研究决定,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最终,某县人民政府花费200多万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云南省人民政府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案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要求各地引以为戒,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违法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违法项目为当地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办案难度大。地方执法过程中采取了省级督办、提级办理的方式,坚决严格执法。案件的查处对文旅融合中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关系、提高政府依法保护文物意识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借鉴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十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坏陕西省宝鸡市新发现古墓葬案

办案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陕西省宝鸡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

【关键词】

新发现文物 故意损毁 行政处罚 刑事立案

【要旨】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发现地下埋藏的古墓葬。在文物部门明文告知建设单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施工单位连夜施工造成古墓葬被全部损毁,文物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立案,有力打击了施工建设中的文物违法行为。

【基本情况】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设的吾悦广场施工现场发现古墓葬,出土大量珍贵文物,引发广泛关注。2019年2月,经宝鸡市文物部门勘探,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埋藏有8座古墓葬。宝鸡市文物部门立即将相关情况明确告之,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导致4座古墓葬被连夜拆除,与工地土方一并运离现场,对地下埋藏的国有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019年3月,宝鸡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并与宝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文物办联合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确定该案既涉及文物行政案件,又涉嫌触犯刑法。2019年5月,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出具了《涉案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认定“被损毁的4座此前已经过考古勘探,应属周时期古墓葬,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根据鉴定意见,宝鸡市文物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写出文物保护承诺书,同时在公司开展文物法律法规教育学习活动。2019年6月,当事人如期缴纳了罚款,并递交了承诺书。当地公安部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负责人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

施工建设对地下埋藏文物造成破坏或出现出土文物被哄抢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对施工中破坏文物行为,根据涉案鉴定意见及时作出处理。文物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同步启动文物行政执法立案和刑事立案,对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十三、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车辆辗压甘肃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干沟长城遗址案

办案单位: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执法机构: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关键词】

长城保护员 “微破坏”取证难 自由裁量权标准

【要旨】

当地长城地处偏远、人迹罕至,监管难度大,长城保护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文物部门细致调查,收集证据,充分利用地方法规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基本情况】

2019年4月,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到长城保护员电话,称县供水厂水源区域内汉长城附近有挖掘机在施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在瓜州县供水厂水源地区域内的北干沟长城遗址6段第十自然段西侧,长城坍塌呈沙梁,在沙梁北侧斜坡边缘有挖掘机碾压的车辙印。经对车辆驾驶员初步询问,确认系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车辆在绕行时碾压所致。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经研究决定,根据《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认真进行整改,恢复了长城遗迹周边环境风貌。

【指导意义】

长城分布范围广、保存环境复杂,管理保护难度大。本案涉及的土质类长城,更易受到工程建设、取土、农田水利等人为因素的破坏。该案线索是长城保护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及时通报文物行政部门,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在长城保护中的重要性。当事人在文物部门的宣传教育下,主动承担违法后果,接受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整改,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中的处罚和教育的双重目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九条。




  • 十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破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不可移动文物巴燕戎格厅通判衡衙门旧址案

办案单位: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文体旅游局

执法机构: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文体旅游局

【关键词】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过失破坏 行政处罚 执纪问责

【要旨】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巨大,情况复杂,极易因旧城改造、大型基本工程建设等遭到破坏。文物行政部门在办理此类违法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和过失破坏的差异,加强案件侦办查办力度,依法对违法行动进行处罚。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化隆县文体旅游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不可移动文物巴燕戎格厅通判衡衙门旧址附近因施工建设导致文物建筑北房西墙部分坍塌。经查,巴燕戎格厅通判衡衙门旧址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2017年4月,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接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擅自决定在文物建筑周边修建二层建筑,因深挖地基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文物建筑北房西墙部分坍塌。化隆县文体旅游局依法立案。决定对被破坏文物建筑进行评估,责令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全部修复费用,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县政府按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保护范围,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对该文物的破坏。由于县住建局、文物管理局在规划设计中,未按有关规定事先商定该文物的保护措施,当地纪委监委对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期缴纳了罚款,并按照文物部门要求修复了被破坏的文物建筑。

【指导意义】

该案发生在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过程中,关系民生问题,同时又涉及规划、文物等多个部门,文物行政部门顶住压力,主动作为,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修复了被破坏的文物,依法惩戒教育了违法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纪委监委及时介入对相关违纪人员执纪问责,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附件2

各省(区、市)推荐文物行政执法案例数量汇总

序号

省份

推荐数量

1

北京市

3

2

天津市

2

3

河北省

1

4

山西省

3

5

内蒙古自治区

1

6

辽宁省

2

7

吉林省

0

8

黑龙江省

2

9

上海市

1

10

江苏省

3

11

浙江省

2

12

安徽省

2

13

福建省

2

14

江西省

1

15

山东省

1

16

河南省

3

17

湖北省

3

18

湖南省

1

19

广东省

2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21

海南省

0

22

重庆市

1

23

四川省

2

24

贵州省

1

25

云南省

3

26

西藏自治区

1

27

陕西省

3

28

甘肃省

2

29

青海省

2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

合计

52



行政处罚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并对办案单位予以表扬的通知

来源: 国家文物局  |   发布日期: 2023-12-19 14:59   

文物督发〔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全国文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涌现出一批文物行政执法先进典型。根据各地推荐的文物行政执法案例,国家文物局决定将其中14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作为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同时将典型案例和办案单位通报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表扬。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和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为榜样,切实严格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严肃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履行文物安全和执法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和警示作用,提高文物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

  1. 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2.各省(区、市)推荐文物行政执法案例数量汇总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 一、某水土保持工作站、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戒台寺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案

办案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北京市文物局

【关键词】

两次责令停工 加大处罚力度 行政责任追究 信用惩戒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办案单位严格执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责任,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有效遏制此类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

【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北京市文物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戒台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水土保持工作站、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戒台寺保护范围内实施雨洪利用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挖掘作业,施工前未依法履行文物审批程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施工,当月再次检查时,施工单位仍未停止施工。现场已挖成长14米宽6米深3米的长方体土坑,在坑内建成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停工。北京市文物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依当事人申请举行了听证,最终做出处罚决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建设单位某水土保持工作站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某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将钢筋混凝土长方体构筑物拆除,地面恢复平整,并按期缴纳了罚款。属地政府依法依纪追究了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公示。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市政工程的典型法人违法案件,执法阻力大,但办案单位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加强与属地政府、水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执纪问责、信用惩戒措施,促使涉案各方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提升了综合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二、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

执法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

【关键词】

世界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 重拳拆违

【要旨】

当事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对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经各级人民政府、纪委监委和文物部门联合查办,大面积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形成有力震慑。

【基本情况】

2013年,某旗人民政府同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元上天地旅游项目。该项目占地6000亩,位于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2014年起,该旅游项目在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对元上都遗址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检查发现,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随后,国家文物局对该案进行重点督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文物局先后采取现场督办、召开专题会议和约谈等方式,督促地方依法拆除所有违法建设。期间,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多次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违建项目通知书》等。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根据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纪委监委建立的《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制度》将案件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2018年11月,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金顶大帐、景区大门等65处永久性建筑和蒙古包等78处临时建筑被全部拆除。

【指导意义】

元上天地旅游项目是当地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违法建设面积大、数量多,基层文物执法力量薄弱,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改难度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案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专门赴现场召开整改工作会议,经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通过该案的查处,切实提高了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对周边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纪委监委建立的《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制度》,对各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第五十四条。




  • 三、某寺庙主持释某、某园林建设公司擅自拆除江苏省徐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广化寺案

办案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江苏省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擅自拆除 行刑衔接 原址保护

【要旨】

当事人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灭失的严重后果,案件涉及多个违法主体,并涉及宗教人员。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主动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丰富了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

【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反映徐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广化寺被拆除。执法支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查看,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经查,某寺庙主持释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定土地置换和重建寺庙建筑事宜。为落实协商事宜,释某与某园林建设公司签订了拆除广化寺协议,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广化寺拆除工程。案发后,江苏省文物局进行了重点督办,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立案调查。经研究,形成了将释某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对某园林建设公司行政处罚20万元的处理决定。某园林建设公司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提出“既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违法主体应当一并进行处罚处理”的异议。执法人员梳理案件材料后,以该公司涉嫌犯罪一并移交公安机关。2019年5月,当地公安机关以需补充材料为由暂时退回,并提出“先进行行政处罚再移交”的意见。徐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释某和某园林建设公司分别处以罚款40万元和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释某、某园林建设公司分别缴纳了罚款。徐州市文物局重新整理释某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材料,再次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同时,责令当事人在聘请徐州市博物馆考古研究所对广化寺遗址进行考古勘探后,对广化寺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指导意义】

宗教团体或宗教人士破坏文物,是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执法难度大。该案中,执法机构严格执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要求,有效震慑了文物违法犯罪当事人。同时,由于案件当事人之一为外地公司,执法机构探索了异地执法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异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协助,顺利完成了异地调查取证工作,也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江苏省文物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工作的规定》。




  • 四、某寺庙管委会擅自在安徽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琅琊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机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文物局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保护范围 联合执法 依法拆除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新建亭子,对文物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案件涉及宗教团体,文物行政部门加强与宗教、景区管委会、城管等部门协作配合,最终拆除违法建设。

【基本情况】

2017年9月,琅琊区文物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琅琊寺保护范围内正在新建亭子。经查,某寺庙管委会擅自建设破坏了琅琊寺历史风貌。琅琊区文物局责令立即停工,并多次致函当事人,要求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貌。安徽省文物局对该案进行重点督办,并派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认定新建亭子破坏了琅琊寺原有格局和环境风貌,提出拆除的处理意见。随后,琅琊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致函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滁州市宗教局和滁州市城管执法局,商请其依法处理琅琊寺违法建设。2018年5月,琅琊区文物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省、市、区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2018年8月,该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现场恢复原貌。

【指导意义】

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难度大、执法阻力大。琅琊区文物局顶住压力,严格执法,并请求安徽省文物局派专家到现场评估,以案说法。琅琊区文广新局能借助市、区各管理部门的力量,体现了文物保护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理顺各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五、某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擅自在福建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崇武城墙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执法机构: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关键词】

舆论关注 破坏历史风貌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对文物周边历史风貌造成较大影响。案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整改,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基本情况】

2017年7月,网络媒体频传“崇武古城环城路改造提升工程未批先建”“施工单位在古城北门至东门中间路段‘水牛拖车’岭处浇灌水泥挡墙”等问题,引起了上级关注和网络热议。经查,2017年2月,某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擅自实施崇武古城环城路改造提升工程。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崇武城墙保护范围内施工给周边历史风貌造成的影响鉴定评定为“破坏较为严重”。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工,恢复“水牛拖车”岭原貌,同时对崇武镇及崇武古城风景管理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案件发生后,当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调整充实了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分别担任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镇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评;成立了县文物保护中心,增加3名正式编制人员和2名编外执法巡查人员;全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20万元追加至100万元;编制了《崇武城墙文物保护规划》和《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

【指导意义】

本案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扩大执法影响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文物违法案件的处理,引起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将文物工作列入政府考评、成立文物保护机构、增加人员和经费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弥补了文物保护管理短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六、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在江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之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执法机构: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关键词】

革命文物 重点工程 卫星遥感监测 政府通报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江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立体停车场,对革命文物周边历史风貌造成较大影响。国家文物局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严肃查处,最终违法建设被全部拆除。

【基本情况】

2017年,国家文物局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地物发生变化。2018年1月,国家文物局重点督办,江西省文物局会同南昌市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和执法工作。经查,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启动了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计划建设的主楼共三层、高10.6米,计划建设的立体车库共六层、高11.8米。现场勘查发现,立体停车场主体框架基本建成,全部位于贺龙指挥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文物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也未获得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文物周边历史风貌。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文物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等3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建停车场被全部拆除。案件处理结果在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通报。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违法案件,案发地点为城市中心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监管难度大,且该案涉及当地重点建设工程,查办难度大。央视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对引导全社会关心文物保护,特别是革命文物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科技手段和严格执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七、某景区建设指挥部擅自在湖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文物管理处

执法机构:湖南省永州市文物管理处

【关键词】

旅游开发 省级督察 严格行政 责任追究

【要旨】

当事人在旅游开发中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历史风貌,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移交纪委监委执纪问责,进一步严肃法纪,推动落实各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

【基本情况】

2018年6月,湖南省文物局在江永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古建筑群检查工作时,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有违法施工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工。经查,某景区建设指挥部为了旅游开发,擅自在上甘棠村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上甘棠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永州市文物管理处依法立案调查,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江永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委托完成了《上甘棠村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

湖南省文物局多次督办,促使永州市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江永县纪委监委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分别给予江永县民宗文体广新局、江永县文物所、夏层铺镇国土所、夏层铺镇党委4名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江永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1名责任人政务警告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给予夏层铺镇政府1名责任人警告处分。由江永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江永县民宗文体广新局、江永县国土资源局3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县纪委对1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党组对2名责任人分别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责令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对3名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夏层镇镇党委对1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5名责任人进行约谈,对3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蓬勃发展,文物周边环境和风貌遭到破坏的情况屡有发生,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和较大的经济利益,文物部门和执法机构必须顶住重重压力才能严格执法。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强化督察职责,促使永州市党委政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江永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推动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本案“以案说法”宣教意义重大,对宣传和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示范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八、某净水有限公司擅自在广东省广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云桂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执法机构: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键词】

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自由裁量权标准 恢复原貌

【要旨】

当事人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河涌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历史风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按照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将文物周边环境恢复原貌。

【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云桂桥检查时,发现某净水有限公司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影响云桂桥周边历史风貌。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其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河涌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广州市文物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当事人的施工行为对云桂桥风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将云桂桥保护范围内撬开的石板恢复了原状。2018年4月,当事人缴纳了罚款。

【指导意义】

本案中,执法机构综合采用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手段,并对文物受损情况组织了专家评估,形成了专家意见。考虑到施工对文物造成的实际影响可恢复,且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修复,按《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轻微”情形处罚,并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在丰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践方面具有典型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九、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擅自在四川省成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广济桥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四川省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关键词】

保护范围 违法施工 委托执法 影响评估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对文物造成破坏,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障了文物安全。

【基本情况】

2019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成都市文物局委托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广济桥进行检查,发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济桥桥头两侧进行挖掘、浇铸钢筋混凝土等施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污水处理管道建设施工作业面在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且无相关审批文件。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立案。2019年3月,成都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广济桥进行了影响评估,认定污水处理管道施工已对文物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对文物周边风貌产生严重影响;同时指出管道线路从桥洞穿过的原设计方案,存在安全隐患,需重新设计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2019年4月,经研究决定,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月,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

【指导意义】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成都市文物局及时处置举报线索,迅速委托文物执法机构介入调查,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损害后果的进一步发生。同时,成都市文物局要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本案对基层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执法方式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十、某道观管理委员会擅自在云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真庆观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执法机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关键词】

宗教团体 违法建设 联合执法 恢复原貌

【要旨】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违法建设、违规装修,严重破坏真庆观历史风貌,多部门联合办案,形成执法合力,拆除违建恢复文物历史风貌。

【基本情况】

2019年1月,国家文物局暗访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真庆观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斋房、长廊、值班室等,面积约400平方米。昆明市盘龙区文物部门接到情况通报后,联合盘龙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当月,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在昆明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的督促指导下依法立案,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昆明市政府、盘龙区政府和市、区两级文物部门及区综合执法大队约谈某道观管理委员会,要求其拆除违法建设。3月,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致函盘龙区城管局,要求其依法对某道观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在昆明市统战部、市民宗局,盘龙区统战部、民宗局、文物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以及昆明市道教协会的共同努力下,4月,真庆观内所有违法建设和违规装修全部拆除,恢复文物原貌。

【指导意义】

该案中,宗教团体违法建设由国家文物局暗访发现并曝光,当地文物部门牵头,会同辖区政府、民宗委和属地办事处等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形成执法合力,迅速整改到位。通过案件查处,既提升了当地宗教团体的法制观念,又为文物、民宗、应急管理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工作机制打下了基础,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十一、某县人民政府擅自在云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袁滋题记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云南省昭通市文化体育局

执法机构:云南省昭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关键词】

政府违法 省级督察 提级办理 全省通报

【要旨】

该案为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当地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擅自调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此类案件平级办理难度大,执法中采取了省级督办、提级办理的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的法律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

【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袁滋题记摩崖石刻检查时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经调查,该违法建筑拟建悬崖瀑布酒店,属于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4800多万,对文物周边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昭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案提级办理,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大队移交了相关材料。云南省文物局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发现某县人民政府为使该违法建设行为合法化,擅自调整袁滋题记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研究决定,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最终,某县人民政府花费200多万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云南省人民政府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案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要求各地引以为戒,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违法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违法项目为当地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办案难度大。地方执法过程中采取了省级督办、提级办理的方式,坚决严格执法。案件的查处对文旅融合中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关系、提高政府依法保护文物意识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借鉴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十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坏陕西省宝鸡市新发现古墓葬案

办案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陕西省宝鸡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

【关键词】

新发现文物 故意损毁 行政处罚 刑事立案

【要旨】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发现地下埋藏的古墓葬。在文物部门明文告知建设单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施工单位连夜施工造成古墓葬被全部损毁,文物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立案,有力打击了施工建设中的文物违法行为。

【基本情况】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设的吾悦广场施工现场发现古墓葬,出土大量珍贵文物,引发广泛关注。2019年2月,经宝鸡市文物部门勘探,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埋藏有8座古墓葬。宝鸡市文物部门立即将相关情况明确告之,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导致4座古墓葬被连夜拆除,与工地土方一并运离现场,对地下埋藏的国有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019年3月,宝鸡市文物旅游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并与宝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文物办联合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确定该案既涉及文物行政案件,又涉嫌触犯刑法。2019年5月,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出具了《涉案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认定“被损毁的4座此前已经过考古勘探,应属周时期古墓葬,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根据鉴定意见,宝鸡市文物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写出文物保护承诺书,同时在公司开展文物法律法规教育学习活动。2019年6月,当事人如期缴纳了罚款,并递交了承诺书。当地公安部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负责人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

施工建设对地下埋藏文物造成破坏或出现出土文物被哄抢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对施工中破坏文物行为,根据涉案鉴定意见及时作出处理。文物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同步启动文物行政执法立案和刑事立案,对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十三、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车辆辗压甘肃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干沟长城遗址案

办案单位: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执法机构: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关键词】

长城保护员 “微破坏”取证难 自由裁量权标准

【要旨】

当地长城地处偏远、人迹罕至,监管难度大,长城保护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文物部门细致调查,收集证据,充分利用地方法规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基本情况】

2019年4月,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到长城保护员电话,称县供水厂水源区域内汉长城附近有挖掘机在施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在瓜州县供水厂水源地区域内的北干沟长城遗址6段第十自然段西侧,长城坍塌呈沙梁,在沙梁北侧斜坡边缘有挖掘机碾压的车辙印。经对车辆驾驶员初步询问,确认系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车辆在绕行时碾压所致。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经研究决定,根据《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认真进行整改,恢复了长城遗迹周边环境风貌。

【指导意义】

长城分布范围广、保存环境复杂,管理保护难度大。本案涉及的土质类长城,更易受到工程建设、取土、农田水利等人为因素的破坏。该案线索是长城保护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及时通报文物行政部门,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在长城保护中的重要性。当事人在文物部门的宣传教育下,主动承担违法后果,接受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整改,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中的处罚和教育的双重目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九条。




  • 十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破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不可移动文物巴燕戎格厅通判衡衙门旧址案

办案单位: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文体旅游局

执法机构: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文体旅游局

【关键词】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过失破坏 行政处罚 执纪问责

【要旨】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巨大,情况复杂,极易因旧城改造、大型基本工程建设等遭到破坏。文物行政部门在办理此类违法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和过失破坏的差异,加强案件侦办查办力度,依法对违法行动进行处罚。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化隆县文体旅游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不可移动文物巴燕戎格厅通判衡衙门旧址附近因施工建设导致文物建筑北房西墙部分坍塌。经查,巴燕戎格厅通判衡衙门旧址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2017年4月,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接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擅自决定在文物建筑周边修建二层建筑,因深挖地基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文物建筑北房西墙部分坍塌。化隆县文体旅游局依法立案。决定对被破坏文物建筑进行评估,责令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全部修复费用,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由县政府按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保护范围,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对该文物的破坏。由于县住建局、文物管理局在规划设计中,未按有关规定事先商定该文物的保护措施,当地纪委监委对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期缴纳了罚款,并按照文物部门要求修复了被破坏的文物建筑。

【指导意义】

该案发生在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过程中,关系民生问题,同时又涉及规划、文物等多个部门,文物行政部门顶住压力,主动作为,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修复了被破坏的文物,依法惩戒教育了违法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纪委监委及时介入对相关违纪人员执纪问责,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附件2

各省(区、市)推荐文物行政执法案例数量汇总

序号

省份

推荐数量

1

北京市

3

2

天津市

2

3

河北省

1

4

山西省

3

5

内蒙古自治区

1

6

辽宁省

2

7

吉林省

0

8

黑龙江省

2

9

上海市

1

10

江苏省

3

11

浙江省

2

12

安徽省

2

13

福建省

2

14

江西省

1

15

山东省

1

16

河南省

3

17

湖北省

3

18

湖南省

1

19

广东省

2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21

海南省

0

22

重庆市

1

23

四川省

2

24

贵州省

1

25

云南省

3

26

西藏自治区

1

27

陕西省

3

28

甘肃省

2

29

青海省

2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

合计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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