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升演出经纪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演出经纪人员是促进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人才支撑,建立与资格考试相配套的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持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全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持续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工作目标。演出经纪人员每年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20个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推动演出经纪人员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为推动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组织管理,压实工作责任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承担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面向演出经纪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
(五)压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丰富教育内容,做好记录应用
(六)明确继续教育内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继续教育可根据需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
(七)建立学时记录制度。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每年为一个记录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八)做好学时记录上传。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填写继续教育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强化继续教育监管,推进工作落实
(九)健全工作机制。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十)严肃工作纪律。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不得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形。如发现上述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将取消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一)加强成果应用。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