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3〕40号)

来源: 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9 18:00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免处罚清单。法律、法规、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免处罚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对符合免处罚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处罚清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监管措施

1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通知所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 5—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

— 6—


对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

8

— 7—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9

— 8—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印发



其他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3〕40号)

来源: 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9 18:00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免处罚清单。法律、法规、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免处罚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对符合免处罚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处罚清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监管措施

1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通知所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 5—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

— 6—


对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复查。

8

— 7—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9

— 8—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项违法行为;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责令改正。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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