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第二批)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民生实事工作部署,聚焦导游乱象、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5年12月2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旅游执法检查,依法对黄某某所带领的旅游团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查看游客旅游合同或协议,黄某某以及游客均未能提供。经调查取证,查明黄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资质许可、未接受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资质的情况下,策划组织了此次旅游行程,通过微信等方式共招徕了游客,开展旅游活动。黄某某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6年9月3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026年3月25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12345热线转来人王某与广西某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旅游合同纠纷的投诉。执法人员对广西某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与此投诉相关的旅游合同和越南出入境管理局函件等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明,广西某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义务,导致游客王某无法按约定出行,造成旅游者王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广西某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8月28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广西某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5.79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
2025年9月2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关于责令未按时补足和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企业限时改正的通告》,截至2025年8月7日,广西某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和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也未向我局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函,此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广西某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0 时00分止,依法足额补足和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存款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担保函等材料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2026年4月2日,鉴于广西某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函,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公司出资人谭某某进行法规宣教,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6年4月15日前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2026年4月24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广西某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当前保证金额”为0万元。当事人广西某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也未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函,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26年7月28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广西某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2026年6月22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旅游投诉线索反映:投诉人报名参加2026年5月31日至6月6日“广西金秀双卧8日游”,实际地接社为柳州市某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服务质量低,投诉人表示导游潘某的导游证不在有效期。
执法人员移交涉案材料开展核查。经查证,2026年5月31日至6月6日,广西柳州市某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人员潘某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全程导游服务。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实,导游潘某的导游证因有效期届满未按期申请换发,已被系统自动注销。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6月11日期间,潘某无有效导游执业资质,其在未取得有效导游证的情况下从事导游服务活动。导游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9月21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广西柳州市某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中,有的经营主体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私自招揽游客、组织旅游团队开展经营活动,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有的旅行社不恪守旅游合同约定,未兑现旅游服务承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有的旅行社漠视行业监管要求,不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经多次催告仍拒不补缴;还有的旅行社违规安排导游资质人员上岗提供导游服务,拉低旅游服务质量。这些行为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经营收益而忽视合规经营义务,对旅游法律法规缺乏敬畏,重业务拓展、轻风险管控,重经济效益、轻游客权益保障。这些案件反映出旅游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仍有发生,违规经营、无证经营、履约不到位等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旅游市场常态化监管整治工作仍需持续深化。
全市各旅行社企业及导游人员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把合规管理贯穿经营服务全过程。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承揽、合同签订、导游委派、质量保证金缴存等关键环节管理以案为鉴汲取教训,摒弃侥幸心理。要坚守服务初心,自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坚决杜绝无证经营、无证带团、违约履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稳定的旅游市场秩序。
微博
微信

抖音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