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 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0 17:29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有必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桂新广规〔2017〕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广播电视部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桂广规〔2022〕1号)(以下简称原《基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依据有: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等法律规章。

  二、修订的理由

  一是原《制度》中涉及制定依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3个主要条款已与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不相适应。

  二是原《基准》中用以判断“违法程度”的“违法情形”以及与之对应的“裁量幅度”部分规定已不合时宜,与新时代国家、自治区对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原《基准》中“违法情形”较为简单,没有细化认定标准,不利于执法机构操作,与我区行政执法实践不相适应。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条文中对主管部门的表述予以修正。即将《制度》中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增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2.将第四条规定的裁量标准适用原则予以修改。

  3.在第五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内容修改为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

  4.将第六条【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内容修改为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

  5.修订后名称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6、条文顺序重新排列。

  (二)《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部分章节的架构。

  2、对《基准》章节具体内容的表述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是由原来的文字格式调整为表格格式;二是增加“违法行为”表述;三是表述方式由原来的“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裁量幅度”调整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认定标准+处罚内容”,更加便于执法人员查找、引用,使《基准》规定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

  3、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原《基准》的事项予以增减,同时对违法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具体修订内容有:

  一是新增了4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或者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二是修改完善部分处罚裁量的认定标准。例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分中“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的违法情节认定标准由原来的“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安装或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安装的数量”来认定裁量,修改为“违法行为次数”标准来认定裁量,简化了认定标准,方便执法人员掌握。

  4.修订后名称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四、生效时间

  文件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权责清单

【政策解读】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 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0 17:29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有必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桂新广规〔2017〕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广播电视部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桂广规〔2022〕1号)(以下简称原《基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依据有: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等法律规章。

  二、修订的理由

  一是原《制度》中涉及制定依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3个主要条款已与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不相适应。

  二是原《基准》中用以判断“违法程度”的“违法情形”以及与之对应的“裁量幅度”部分规定已不合时宜,与新时代国家、自治区对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原《基准》中“违法情形”较为简单,没有细化认定标准,不利于执法机构操作,与我区行政执法实践不相适应。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条文中对主管部门的表述予以修正。即将《制度》中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增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2.将第四条规定的裁量标准适用原则予以修改。

  3.在第五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内容修改为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

  4.将第六条【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内容修改为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

  5.修订后名称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6、条文顺序重新排列。

  (二)《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部分章节的架构。

  2、对《基准》章节具体内容的表述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是由原来的文字格式调整为表格格式;二是增加“违法行为”表述;三是表述方式由原来的“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裁量幅度”调整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认定标准+处罚内容”,更加便于执法人员查找、引用,使《基准》规定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

  3、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原《基准》的事项予以增减,同时对违法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具体修订内容有:

  一是新增了4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或者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二是修改完善部分处罚裁量的认定标准。例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分中“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的违法情节认定标准由原来的“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安装或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安装的数量”来认定裁量,修改为“违法行为次数”标准来认定裁量,简化了认定标准,方便执法人员掌握。

  4.修订后名称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四、生效时间

  文件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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