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64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标  题:
柳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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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柳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18-01-12 09:06   

柳政规〔201728

柳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柳政办〔2016187号)精神,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紧紧围绕实现率先建成打造龙头的双目标,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不断提升文化产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使之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充分发挥当地文化资源优势,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市、县区、开发区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主要用于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培育孵化、入驻奖励、创新创造、房租补贴、人才引进和培养、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积极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业态创新。加快推进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制造、农业、体育等行业的深度融合,打造若干具有柳州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打造若干具有柳州风格、柳州特质、艺术水准高的舞台艺术剧目。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加大文化产业投入。2018—2020年,市级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扶持、奖励、补助、补贴。各县区、开发区应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经费扶持力度,配套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文化产业,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区、开发区自行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如印刷业、文艺创作表演、专业设计服务等行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做大做强,拉长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加大对新兴文化产业的推动力度,重点扶持如数字广播影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免征各项地方性行政性收费。

(六)对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可适用11%低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版、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11日前已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文化企业纳税按规定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十二)鼓励支持文化产品进出口。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除播映)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贯彻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如果出台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完善用地政策

(十五)加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对列入自治区以上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上给予支持。

(十六) 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兴办文化产业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八)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经市储委会审定,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九)对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规划的存量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的,经批准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仓储用地等存量土地兴办文化创意服务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一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变更用途。

四、鼓励创新创造

(二十)支持文化研发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遴选一批文化科技企业,建立文化科技型企业信息库,予以每个不超过50万元扶持。对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通过登记、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权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战略联盟,引导创意和设计、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和产业园区聚集,加大联盟原创能力建设。

(二十一)鼓励文创产业跨界合作与融合发展。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推动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技、体育、旅游、物流、建筑等产业的融合,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每年培育认定一批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十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开发。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开发,对拥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的企业将非遗项目融入相关产品开发、生产性保护、开拓市场的,认定为文化企业并予以每个不超过10万元扶持。开发利用各县区、开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地一节产业化模式。对每个县区、开发区的一地一节视规模大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办节经费补助。

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二十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允许和鼓励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国家行政许可之外的前置条件。

(二十四)加快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市场格局,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积极推动重点文化产权交易。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影视制作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文化机构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加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六)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至少1个但不足3个子公司的,可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补足子公司条件,办理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本款规定条件,但子公司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合计不足3个,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2年内补足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名称冠以集团字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母公司集团字样。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十七)建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和担保扶持,指导经办银行开发创新与资金池相结合的文化企业信贷产品,根据资金池规模按一定比例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八)鼓励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积极引导担保公司为我市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为文化企业提供信贷、债券等融资担保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市财政对其上年在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对其当年新增担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二十九)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债权融资。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市中小微文化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经确认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中小微文化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资助。对获得信保基金专项贷款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实施良好,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增长达到20%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最高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按柳州市企业上市融资财政扶持奖励补助相关政策规定,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金融支持稳增长二十三条”>的通知》(柳政办〔201590号)中相关内容,对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予以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七、完善奖励政策

(三十一)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园区,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文化产业发展,在2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达10家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

(三十二)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全市重点文化企业名录及数据库,对入选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政策扶持、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十三)完善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对成功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动漫企业认定,并符合条件的单位,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支持。新建成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内企业入驻率超过80%、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视园区文化产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级数字出版示范基地和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认定,推动我市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

(三十四)鼓励搭建文化产业创业平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企业、社会组织设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并提供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等各类公共服务的,对平台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予以每个不超过20万元扶持,年扶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十五)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品牌。支持各地实施一地(县区、乡镇、村)一品战略,建立品牌认证和发布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品牌。其相关项目符合要求、条件好的,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支持。加强宣传推广,鼓励申报原产地标记,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等国家重点展会。

(三十六)培育原创舞台艺术剧目。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原创舞台艺术剧目,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境外商业演出或进行文化交流活动并产生正面显著影响的,按1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年扶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十七)扶持原创影视产品。原创电视剧、电视栏目(含纪录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电影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至 30 万元奖励。

(三十八)鼓励原创动漫、游戏及动画制作。我市原创动漫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手机)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单款游戏产品上线一年内收入达500万元的,每款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部作品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九)鼓励其他文化创意作品。对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其它文化创意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元。

(四十)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每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每家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

(四十一)积极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新机制,加大引智力度,广泛吸收国内外知名艺术家、经纪人、企业家来柳创业。对优秀和有特长的、符合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住房、职称评定、家属安置、小孩入托入学等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和照顾。

(四十二)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领军型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并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民间文化人才开展文艺创作和市场化推广给予补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高新技术、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十三)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积极创造有利于培养、吸引、汇集国内外创意创新人才的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和引进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四十四)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设立文化产业人才信息库,对在库内人才的海外培训予以补助。

(四十五)鼓励文化名人、名家建立工作室,支持文化人才小高地建设。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引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并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或SOHO工作室两年免费使用权的,最高给予园区10万元补贴;经审核认定,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九、优化发展环境

四十六)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版权法律援助和版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鼓励旅游文化体育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十七)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

(四十八)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和主要指标监测评价体系,积极研究新兴产业、新兴领域的统计方式方法,加强统计基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十、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九)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职能部门要努力推动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强文化产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

十一、其他

(五十)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奖励等方式支持,对申报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五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 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3. 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调查或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 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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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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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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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18-01-12 09:06   

柳政规〔201728

柳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柳政办〔2016187号)精神,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紧紧围绕实现率先建成打造龙头的双目标,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不断提升文化产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使之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充分发挥当地文化资源优势,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市、县区、开发区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主要用于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和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培育孵化、入驻奖励、创新创造、房租补贴、人才引进和培养、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积极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业态创新。加快推进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制造、农业、体育等行业的深度融合,打造若干具有柳州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打造若干具有柳州风格、柳州特质、艺术水准高的舞台艺术剧目。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加大文化产业投入。2018—2020年,市级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文化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扶持、奖励、补助、补贴。各县区、开发区应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经费扶持力度,配套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文化产业,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区、开发区自行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如印刷业、文艺创作表演、专业设计服务等行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做大做强,拉长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加大对新兴文化产业的推动力度,重点扶持如数字广播影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免征各项地方性行政性收费。

(六)对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可适用11%低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版、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11日前已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文化企业纳税按规定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十二)鼓励支持文化产品进出口。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除播映)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贯彻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如果出台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完善用地政策

(十五)加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对列入自治区以上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上给予支持。

(十六) 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兴办文化产业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八)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经市储委会审定,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九)对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规划的存量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的,经批准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仓储用地等存量土地兴办文化创意服务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一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变更用途。

四、鼓励创新创造

(二十)支持文化研发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遴选一批文化科技企业,建立文化科技型企业信息库,予以每个不超过50万元扶持。对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通过登记、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权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战略联盟,引导创意和设计、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和产业园区聚集,加大联盟原创能力建设。

(二十一)鼓励文创产业跨界合作与融合发展。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推动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技、体育、旅游、物流、建筑等产业的融合,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每年培育认定一批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十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开发。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开发,对拥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的企业将非遗项目融入相关产品开发、生产性保护、开拓市场的,认定为文化企业并予以每个不超过10万元扶持。开发利用各县区、开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一地一节产业化模式。对每个县区、开发区的一地一节视规模大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办节经费补助。

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二十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允许和鼓励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国家行政许可之外的前置条件。

(二十四)加快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市场格局,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积极推动重点文化产权交易。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影视制作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文化机构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加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六)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至少1个但不足3个子公司的,可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补足子公司条件,办理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本款规定条件,但子公司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合计不足3个,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2年内补足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名称冠以集团字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母公司集团字样。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十七)建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和担保扶持,指导经办银行开发创新与资金池相结合的文化企业信贷产品,根据资金池规模按一定比例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八)鼓励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积极引导担保公司为我市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为文化企业提供信贷、债券等融资担保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市财政对其上年在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对其当年新增担保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二十九)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债权融资。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市中小微文化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经确认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中小微文化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资助。对获得信保基金专项贷款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实施良好,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增长达到20%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最高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按柳州市企业上市融资财政扶持奖励补助相关政策规定,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金融支持稳增长二十三条”>的通知》(柳政办〔201590号)中相关内容,对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予以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七、完善奖励政策

(三十一)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园区,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文化产业发展,在2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达10家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

(三十二)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全市重点文化企业名录及数据库,对入选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政策扶持、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十三)完善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对成功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动漫企业认定,并符合条件的单位,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支持。新建成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内企业入驻率超过80%、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视园区文化产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级数字出版示范基地和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认定,推动我市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

(三十四)鼓励搭建文化产业创业平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企业、社会组织设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并提供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等各类公共服务的,对平台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予以每个不超过20万元扶持,年扶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十五)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品牌。支持各地实施一地(县区、乡镇、村)一品战略,建立品牌认证和发布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品牌。其相关项目符合要求、条件好的,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支持。加强宣传推广,鼓励申报原产地标记,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等国家重点展会。

(三十六)培育原创舞台艺术剧目。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原创舞台艺术剧目,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境外商业演出或进行文化交流活动并产生正面显著影响的,按1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年扶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十七)扶持原创影视产品。原创电视剧、电视栏目(含纪录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电影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至 30 万元奖励。

(三十八)鼓励原创动漫、游戏及动画制作。我市原创动漫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手机)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单款游戏产品上线一年内收入达500万元的,每款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部作品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九)鼓励其他文化创意作品。对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其它文化创意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元。

(四十)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每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每家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

(四十一)积极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新机制,加大引智力度,广泛吸收国内外知名艺术家、经纪人、企业家来柳创业。对优秀和有特长的、符合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住房、职称评定、家属安置、小孩入托入学等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和照顾。

(四十二)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领军型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并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民间文化人才开展文艺创作和市场化推广给予补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高新技术、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十三)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积极创造有利于培养、吸引、汇集国内外创意创新人才的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和引进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四十四)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交流,设立文化产业人才信息库,对在库内人才的海外培训予以补助。

(四十五)鼓励文化名人、名家建立工作室,支持文化人才小高地建设。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引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并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或SOHO工作室两年免费使用权的,最高给予园区10万元补贴;经审核认定,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九、优化发展环境

四十六)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版权法律援助和版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鼓励旅游文化体育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十七)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

(四十八)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和主要指标监测评价体系,积极研究新兴产业、新兴领域的统计方式方法,加强统计基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十、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九)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央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职能部门要努力推动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强文化产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

十一、其他

(五十)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奖励等方式支持,对申报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五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 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3. 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调查或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 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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