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   发布日期: 2026-07-23 18:00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导游是旅游服务链条的核心环节,导游队伍稳定直接关系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健康发展。为切实维护导游人员合法劳动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秩序,助力广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导游权益保障主体责任

当前全区导游乱象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文旅、人社部门”)、各行业组织要充分认识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规范相关行为,坚决纠正侵害导游劳动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导游执业环境。

二、落实旅行社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权益

各旅行社必须严格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全方位保障聘用导游、临时聘用导游合法权益。

(一)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与导游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核心条款。严禁以劳务协议、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逃避法定义务。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导游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克扣、截留。导游提供正常劳动的,旅行社支付的月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旅行社应当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不得欠缴、少缴、拒缴。严禁以“社保补贴”名义向导游发放现金而不实际缴纳社保。

(四)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临时聘用行业注册兼职导游提供旅游服务的,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并在服务完成后全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截留导游服务费用,严禁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协同工作合力

各地文旅、人社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以监管执法护航导游合法权益,形成协同共治、高效维权的工作格局。

(一)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聚焦不支付劳动报酬与服务费、要求导游接不合理低价团、强制导游承担团队费用等突出问题,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形成强力震慑。

(二)开通专属维权通道。依托“一键游广西”平台与人社智慧监察平台,开通导游劳动权益线上专属维权通道,提供便捷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维权指导服务,引导导游通过合法途径高效维权。

(三)依法从严追责问责。对侵害导游合法权益的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四、强化协同保障,切实维护导游合法权益

各级文旅、人社部门要将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作为重点工作,健全协同机制、明确分工、细化举措,提升维权处置效率。各导游行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代表和维护导游合法权益,做好政策宣传、诉求收集、纠纷调解,引导导游规范执业、依法维权。各旅行社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遵守劳动保障与旅游行业法律法规,以规范用工、保障权益为抓手,协同整治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动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9日   



区市文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   发布日期: 2026-07-23 18:00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导游是旅游服务链条的核心环节,导游队伍稳定直接关系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健康发展。为切实维护导游人员合法劳动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秩序,助力广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导游权益保障主体责任

当前全区导游乱象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文旅、人社部门”)、各行业组织要充分认识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规范相关行为,坚决纠正侵害导游劳动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导游执业环境。

二、落实旅行社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权益

各旅行社必须严格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全方位保障聘用导游、临时聘用导游合法权益。

(一)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与导游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核心条款。严禁以劳务协议、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逃避法定义务。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导游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克扣、截留。导游提供正常劳动的,旅行社支付的月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旅行社应当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不得欠缴、少缴、拒缴。严禁以“社保补贴”名义向导游发放现金而不实际缴纳社保。

(四)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临时聘用行业注册兼职导游提供旅游服务的,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并在服务完成后全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截留导游服务费用,严禁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协同工作合力

各地文旅、人社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以监管执法护航导游合法权益,形成协同共治、高效维权的工作格局。

(一)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聚焦不支付劳动报酬与服务费、要求导游接不合理低价团、强制导游承担团队费用等突出问题,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形成强力震慑。

(二)开通专属维权通道。依托“一键游广西”平台与人社智慧监察平台,开通导游劳动权益线上专属维权通道,提供便捷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维权指导服务,引导导游通过合法途径高效维权。

(三)依法从严追责问责。对侵害导游合法权益的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四、强化协同保障,切实维护导游合法权益

各级文旅、人社部门要将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作为重点工作,健全协同机制、明确分工、细化举措,提升维权处置效率。各导游行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代表和维护导游合法权益,做好政策宣传、诉求收集、纠纷调解,引导导游规范执业、依法维权。各旅行社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遵守劳动保障与旅游行业法律法规,以规范用工、保障权益为抓手,协同整治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动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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